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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通债”中介机构再领罚单!券商回应将认真总结教训,监管部门坚决打击债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时间:2022-05-17    点击: 次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小 + 大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谭一凡)3月23日晚间,国海证券发布公告,公司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对公司为胜通集团发行公司债券提供服务未勤勉尽责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现已调查、审理终结。证监会决定对国海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1798 万元,并处以60万元罚款。

  国海证券表示,公司将认真总结教训,持续强化投资银行类业务质量管控,进一步提高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防范能力。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

  记者注意到,除国海证券外,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和粤开证券也同样因“胜通债”案,分别在去年11月和12月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wind数据显示,胜通集团目前已有14只债券构成实质违约。

  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明,国海证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6年1月27日,国海证券与胜通集团签订《承销协议》,由国海证券担任胜通集团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6 胜通 01”“16 胜通 03”“17 胜通 01”的主承销商。

  2013年度至2017年度,胜通集团通过虚构购销业务、编制虚假财务账套,以及直接修改审计报告的方式,共计虚增营业收入615.4亿元,共计虚增利润总额119.11亿元,扣除虚增利润后,胜通集团各年利润状况均为亏损。上述行为导致胜通集团“16 胜通 01”“16 胜通 03”“17 胜通 01”的募集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国海证券作为主承销商,出具的《核查意见》《核查报告》及《承诺函》中与上述财务信息有关的内容存在虚假记载。

  国海证券尽职调查过程中未审慎关注山东胜通钢帘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通钢帘线)在产能利用率、销售收入等方面存在的异常情况;未审慎关注胜通钢帘线所提供资料与公开数据不一致的情况;未实地查看山东胜通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通化工)的生产经营场所,未发现胜通化工已处于停产状态;未审慎关注胜通钢帘线纳税申报材料的异常情况。

  根据国海证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国海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798万元,并处以60万元罚款。

  受此事件影响,国海证券的债券业务在去年也除呈现下滑趋势。根据最新公布的2021年年度报告数据,国海证券投行业务营业收入2.30亿元,同比下降15.69%。其中,2021年债券发行承销金额仅为162.30亿元,相比2020年的288.39亿元减少了126.09亿元,承销收入也较去年减少1.12亿元。

  除国海证券外,“胜通债”另外两家中介机构——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和粤开证券也分别在去年11月和12月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根据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决定:对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575万元,并处以1150万元罚款;对粤开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60万元,并处以60万元罚款。

  针对该事件,粤开证券表示,公司高度重视,对公司投行业务特别是债券业务的各项管理工作进行全面自查及风险排查,并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即刻进行整改,同时对投资银行业务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了认真评估。

  记者注意到,在“胜通债”相关中介机构受到处罚前,发行人胜通集团和6名责任主体的行政处罚已于去年7月正式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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