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6-11 点击: 次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小 + 大
6月10日,广东证监局披露对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乐股份或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2019年10月25日,高乐股份发布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全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564.14万元至1128.28万元。2020年2月29日,高乐股份发布业绩快报,预计2019年度净利润为2211.71万元。4月30日,高乐股份发布《2019年主要经营业绩》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2019年主要经营业绩的专项说明》,披露2019年度净利润为1630.99万元,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述主要经营业绩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与经审计的年度报告不存在重大差异。5月30日,高乐股份发布2019年年度报告,披露公司2019年度亏损3.29亿元。高乐股份披露的2019年度净利润出现大幅变动,此前披露的业绩快报和主要经营业绩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且未及时修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高乐股份董事长、总经理杨旭恩,财务总监沈梅,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马少滨,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杨其新,董事、副总经理杨广城、杨锡洪,董事杨广龙,独立董事王俊亮、杨军、吴必胜,监事杨炳鑫、陈海中、刘静莉,副总经理方雁葵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文/新浪财经 郝显) 海量资讯、精准解读,尽在新浪财经APP责任编辑:公司观察 |